公告事項公告: |
動物保護法第1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規定辦理。一、實施日期: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二、實施目的:委託民間辦理本縣公告街犬貓代養收容、照護工作,並合作推廣認養,提升街犬貓認養率,落實「關懷動物,尊重生命」精神,特訂定本專案。 三、委託辦理對象:本縣縣民或本縣轄合格立案之動物保護、環境教育等相關社會團體、公會、協會或財團法人等。 四、設置地點:本專案代養收容犬貓場所須位處雲林縣。 五、委託機關: (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7號 (三)電話:05-5523300 (四)網址:https://livestock.yunlin.gov.tw/ 六、委託給付費用:本項委託代養收容街犬貓不論性別、體型大小,每月每隻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每日以33.3元計)。 七、委託事項:委託代養收容街犬貓為經公告且已完成三合一(節育、晶片植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措施後未被認養者。 八、申請方式與審核所需文件: (一)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申請人應自公告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提出申請,郵寄信封應加註「申請雲林縣新增遴選民間代養收容專案」。 (二)應檢附文件: 1.雲林縣新增遴選代養收容專案申請表(附件1)。 2.動物收容處所之地理位置圖(附件2)。 3.動物收容處所之建物平面配置圖(附件3)。 4.動物收容處所之設備說明書(附件4)。 5.動物收容處所之土地謄本、地籍圖或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期間需1年以上)。 6.檢附本縣寵物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動物醫院、診所)契約書(契約期間至少1年以上)。 上述文件不齊者、須補正資料者,經電話通知應於限期內完成資料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九、審核程序:申請文件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書面審核,並派員至申辦動物收容處所實地會勘,經確認無誤後始完成書面審核。 十、公告審核通過之中長期代養收容場所申請人之申請場地注意事項及工 作項目內容: (一)由申請人提供代養收容場所地點(申請場所須位處雲林縣),代養收容期間禁止遷移飼養他處。 (二)代養收容場所地點,申請人需自行排除當地附近住家民眾抗議等相關事宜。 (三)代養收容數量: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進行代養收容隻數核定及調度。 (四)代養收容之犬貓場所設施:需考量動物安置品質(如飲水、給食、通風、遮避、防曬等相關設施),飼養場所應有足夠高度護欄,並應讓民眾參訪以辦理街犬貓持續認養業務推行。 (五)代養收容期間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提供管理紀錄簿,申請人應據實填寫相關紀錄: 1.犬貓進出盤點紀錄:犬貓進出及安置(如體型大小、公母性別、提供認養編號欄位配置)。 2.日常管理記錄:平日餵飼、清理(含消毒)。 3.醫療管理紀錄:犬貓病例或死亡建檔(由配合動物醫院獸醫師提供相關病例文件)。 4.代養收容期間若有危迫犬貓生命之緊急狀況時,應主動進行緊急醫療,並將病歷資料及手術照片建檔,供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稽查人員查驗。 5.應協助展示可供民眾認養之犬貓場所及辦理相關後續認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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